若发现司法鉴定机构超出名册执业范围进行职业病民事侵权伤残鉴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
在鉴定过程中,若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超出其登记的业务范围(如本应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鉴定,却由普通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应当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终止鉴定程序。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超出其执业范围的委托,若已受理,属于程序违法,鉴定意见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
可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如司法厅/局)投诉,要求对鉴定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超范围执业的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甚至停业整顿或撤销登记。投诉时需提供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等证据材料。
申请重新鉴定或排除非法证据
若鉴定意见已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可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并主张原鉴定因超范围执业属于“非法证据”,不应被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有权申请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法院应予以准许。同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以“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资格”为由,要求排除原鉴定意见。
追究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若超范围执业导致鉴定意见错误,并造成当事人损失(如误判伤残等级导致赔偿减少),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侵权责任起诉鉴定机构,要求赔偿因鉴定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差额赔偿、诉讼费用等)。若鉴定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可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对其行政处罚(如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
操作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鉴定类型、所在地区、是否已进入诉讼等),可向我补充说明,以便提供更具体的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