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本金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不能也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做法是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贷款本金的性质:贷款本金是金融机构或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资金,其本质是资金的借贷行为,而非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只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应税行为才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发票的开具范围: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也是纳税人缴纳税款和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在贷款关系中,贷款本金并不构成应税行为,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
利息与本金的区分:虽然贷款本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但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金融机构或贷款人在收取利息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同时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通常是普通发票,因为利息收入一般不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合法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只有应税行为才需要开具发票。贷款本金不属于应税行为,因此不开具发票是合法的。同时,金融机构或贷款人在收取利息时开具发票,也是履行其纳税义务和合规经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