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来的手机卖给收手机的人 收手机的人不知道偷来的有罪吗-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刑事辩护

结论:收手机的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明知”手机是偷来的。如果确实不知情,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应当知道或怀疑手机来源有问题,仍可能涉及违法甚至犯罪。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1. “不知情”且无合理怀疑的情形

  • 法律背景: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等。若收手机的人完全不知情,且无任何线索表明手机来源可疑(如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卖家行为异常等),则不构成该罪。
  • 举例:甲以正常市场价从乙处购买手机,乙声称是自用闲置机,甲无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后发现手机是乙偷来的。此时甲不构成犯罪。

2. “应当知道”或“有合理怀疑”的情形

  • 法律背景:即使收手机的人声称“不知情”,但若根据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价格异常低廉、卖家拒绝提供发票或身份信息、手机有明显被撬痕迹等),普通人应当意识到手机可能来路不正,则可能被认定为“明知”或“应知”,从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举例:甲以市场价1/3的价格从乙处购买手机,乙拒绝提供购买凭证且神色慌张,甲未进一步核实即收购。后查明手机是乙偷来的。此时甲可能因“应当知道”而构成犯罪。

3. “明知”但未直接参与盗窃的情形

  • 法律背景:若收手机的人明知手机是偷来的,仍予以收购,即使未参与盗窃行为,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多次收购、涉案金额巨大等),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举例:甲明知乙从事盗窃活动,仍长期以低价收购乙偷来的手机并转卖牟利。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可能因“情节严重”被从重处罚。

4. 特殊情形:误收后主动上交

  • 法律背景:若收手机的人在收购后发现手机可能是偷来的,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且如实说明情况,一般可视为“自首”或“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举例:甲收购手机后发现手机锁屏密码被多次尝试破解,怀疑是偷来的,遂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上交手机。甲可能因主动配合调查而免于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

法律建议

  1. 对收手机的人:

    • 交易时务必核实手机来源(如要求卖家提供购买凭证、身份证信息等),避免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手机;
    • 若发现手机有被撬、划痕等异常情况,或卖家行为可疑(如拒绝提供信息、急于出手等),应拒绝收购并报警;
    • 若已误收可疑手机,应立即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并如实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2. 对盗窃者:

    • 盗窃手机已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涉案金额和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若盗窃后销赃,销赃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再单独定罪,但会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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