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 是否需要上游犯罪行为既遂-李亚辉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

  1. 一般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确实需要上游犯罪行为既遂。这是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且达到既遂状态为前提,只有上游犯罪既遂,产生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才存在掩饰、隐瞒的对象。
  2. 但在特殊情形下,即使上游犯罪未达既遂,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上游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达既遂,但具有高度可能性且掩饰、隐瞒行为人明知并实施相应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详细解释:

一般情况下需要上游犯罪既遂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这里的“犯罪所得”必然是上游犯罪既遂后所获得的财物。如果上游犯罪尚未既遂,那么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所得”,也就没有掩饰、隐瞒的对象。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如果盗窃行为尚未完成,财物尚未被盗窃者实际控制,那么此时就不存在盗窃所得的财物,也就无法对所谓的“盗窃所得”进行掩饰、隐瞒。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需要上游犯罪行为既遂。

特殊情形下可能不需要上游犯罪既遂

虽然一般情况下需要上游犯罪既遂,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即使上游犯罪未达既遂,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主要发生在上游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达既遂,但具有高度可能性,且掩饰、隐瞒行为人明知并实施相应行为的情况下。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盗窃者已经接近财物,即将得手,但因被保安发现而逃跑,此时虽然盗窃行为未达既遂,但财物已经处于盗窃者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具有高度被盗窃的可能性。如果此时有人明知该财物是盗窃所得,而仍然进行掩饰、隐瞒,如帮助盗窃者藏匿财物,那么该行为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上游犯罪的成立是认定前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且达到既遂状态为前提。这是判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否成立的基本标准。
  2. 独立性原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与上游犯罪在刑法上是分开的。即使上游犯罪分子未被抓获或定罪,只要证明有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并符合构成要件,就可独立定罪量刑。
  3. 证据关联性原则:上游犯罪的相关情况可作为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参考,同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也可为上游犯罪的侦查和起诉提供线索和帮助。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需要确保证据能证明上游行为是犯罪且产生犯罪所得,以及掩饰、隐瞒行为人对该财物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并主观上明知。

法律建议: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相关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同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参与任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以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