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91条是连带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牟德栋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公司事务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的责任类型为连带赔偿责任。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191条主要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且该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时,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类型,即连带赔偿责任。

二、连带赔偿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的区别

  1. 连带赔偿责任: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共同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在公司法第191条的语境下,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共同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赔偿。

  2. 补充赔偿责任:则通常指的是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类型在公司法中并不常见,且与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不符。

三、公司法第191条的适用条件

要适用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行为性质:必须是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且该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

  3. 主观过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4. 损害结果:必须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且该损害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四、法律后果

若满足上述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有权选择向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赔偿。若受害人选择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若认为公司也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可以依据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司追偿。

五、实际案例与司法实践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判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法院往往会支持受害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主张。

总结与建议:公司法第191条明确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情况下的连带赔偿责任。若您作为公司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务必谨慎行事,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从而引发连带赔偿责任。若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