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是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的,但需结合具体程序阶段和证据性质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复议申请阶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提交原决定书、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若在申请时已掌握新证据,应当一并提交,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例如:若申请人因证据不足被不予立案,复议时提交了关键证人证言或物证,复议机关需重新审查。
复议审查阶段
若在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作出决定前发现新证据,可主动补充提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审查以“全面审查”为原则,新证据可能成为推翻原决定的关键依据。
例如:原不予立案决定因“缺乏犯罪事实”作出,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监控录像证明犯罪行为存在,复议机关需重新认定事实。
证据效力与审查规则
实务建议
总结:复议期间可提交新证据,但需确保证据合法、关联且及时。若原决定因证据不足被维持,后续还可通过刑事申诉或检察监督程序救济,但复议是效率最高的纠错途径,建议充分利用。如有具体案件,可进一步说明情况,我会帮你分析证据提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