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关于是否每次都需要填写行政权利义务告知,这主要取决于询问的对象和情境。
首先,如果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即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那么在首次询问时,确实需要向其明确告知相关的行政权利与义务。这是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了解自己在行政过程中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核实执法人员资格、陈述申辩、听证、诉讼复议等,同时也明确其应履行的义务,如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等。这种告知通常通过出示《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或类似文件来实现,并在笔录中有所体现。
然而,如果询问的对象是证人,且并非行政相对人,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对于证人,虽然也需要保障其合法权益,如不被非法拘禁、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但并不需要每次都向其详细告知行政权利义务。不过,在首次询问证人时,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向证人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明确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如实作证的义务、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等。这一告知过程也应在首次询问笔录中有所记录。
此外,无论是询问行政相对人还是证人,都应确保询问过程的程序规范、手续齐全。这包括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核实证人或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信息、选择合适的询问地点、在必要时提供翻译人员或通晓聋哑手势的人等。
综上所述,在询问行政相对人并制作笔录时,首次询问需要明确告知其行政权利与义务;而在询问证人时,首次询问需要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但并非每次询问都需要重复告知行政权利义务(除非情况发生变化或需要再次强调)。重要的是,无论何种情况,都应确保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