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一般不可以随意撤销预告登记,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对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事项进行预先登记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实现其物权请求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死亡后,其基于预告登记所享有的权利并不会当然消灭,而是由其继承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在预告登记的情境下,继承人继承了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地位,享有请求办理本登记(即实现物权)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处分预告登记所涉及的不动产等。
预告登记的撤销并非随意可行,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里的“债权消灭”可能包括合同解除、合同无效、合同履行完毕等情形。在预告登记权利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债权并未消灭,且继承人愿意继续履行相关合同并办理本登记,则预告登记不应被撤销。
如果继承人希望注销预告登记,通常需要基于法定情形提出申请。例如,如果预告登记所涉及的债权已经消灭,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该债权并办理本登记的权利,或者存在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销情形,继承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注销预告登记并非继承人的单方面行为,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