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主要规定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以及这些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或业务规则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法律责任:
- 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或业务规则的法律责任: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如果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业务规则,同样会面临法律责任。
-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如果情节严重,还会被责令关闭。
这条法律条款的设立,旨在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如果对这些规定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