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破产前设立的抵押权原则上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可依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需根据重整计划的具体安排调整行使权利的方式。 以下是具体分析: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不受破产程序影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如抵押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使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抵押权人仍可就抵押物变价后的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这是法律对担保物权的直接保护。
重整计划可能调整抵押权的行使方式
虽然抵押权本身不受影响,但重整计划可能对抵押权的行使提出特殊安排。例如:
抵押权人需主动参与重整程序
抵押权人应密切关注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
特殊情形: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债权
若抵押物变价后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剩余部分将转为普通债权,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受偿。此时抵押权人需关注企业其他财产的清偿情况,以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总结建议:作为抵押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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