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为该情形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历经一审、二审程序,且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若原告再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向一审法院起诉,属于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重复主张,法院应直接裁定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7条,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救济途径的明确指引
若原告认为二审判决存在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申请救济,而非重新起诉。再审的启动需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情形(如证据伪造、法律适用错误等),并由原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议:原告应停止重复起诉行为,转而评估二审判决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若有新证据或发现原判决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可依法向二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需进一步分析再审可行性,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证据材料及程序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