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如何约定取回权-王涛杰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中取回权的约定,核心在于明确触发条件、行使程序及法律后果,以保障出租人权益的同时兼顾承租人抗辩权。以下是具体约定要点及法律分析:

1. 取回权的触发条件

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具体情形,通常包括:

  • 承租人违约:如未按期支付租金、擅自处分租赁物、违反合同约定的使用义务等;
  • 租赁物毁损灭失: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租赁物无法修复或价值显著降低;
  • 合同解除/终止: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终止,且承租人未履行返还义务;
  • 承租人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出租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主张取回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757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在承租人违约或合同终止时,有权取回租赁物。

2. 取回权的行使程序

合同应约定清晰的行使流程,以避免争议:

  • 通知义务:出租人需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明确取回原因、时间及方式;
  • 合理期限:给予承租人补救机会(如支付欠租、修复租赁物),期限需合理;
  • 协助义务:约定承租人需配合取回,如提供钥匙、协助搬运等;
  • 费用承担:明确取回费用(如运输费、保管费)由违约方承担。

风险提示:若未履行通知义务或程序瑕疵,可能被认定为“自力救济”过度,需承担侵权责任。

3. 取回权的限制与抗辩

需平衡双方权利,避免约定显失公平:

  • 承租人抗辩权:如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等,可主张抵销或拒绝返还;
  • 善意第三人保护:若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出租人可能无法直接取回,需通过赔偿解决;
  • 价值补偿:若取回导致承租人损失(如剩余租赁期价值),可约定补偿机制。

案例参考:最高院(2019)民终123号案中,法院认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即强行取回租赁物,构成侵权,需赔偿承租人损失。

4. 取回后的处理方式

合同可约定取回后租赁物的处置方式,包括:

  • 再租赁:出租人将租赁物重新出租,承租人需承担差额损失;
  • 变卖:约定变卖程序及价款分配(优先抵偿欠租及费用);
  • 报废:若租赁物无价值,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处置费用。

税务提示:变卖租赁物可能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需在合同中明确税费承担方。

5. 与合同解除权的衔接

取回权常与合同解除权并行约定,需明确:

  • 解除后取回: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直接取回租赁物;
  • 取回不导致解除:仅取回租赁物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如租金支付义务);
  • 同时行使:出租人可同时主张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及赔偿损失。

实务建议:建议在合同中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即承租人违约时,未到期租金视为到期,出租人可一并主张。

总结:融资租赁合同中取回权的约定需兼顾“权利保障”与“程序合法”,建议从触发条件、行使程序、限制抗辩、后续处理及解除衔接五个维度设计条款,并明确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如有具体合同文本或场景需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优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