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提审未成年监护人是否必须到场”的问题,这涉及到我国法律对于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刑诉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里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指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确保在讯问过程中有熟悉未成年人情况的人在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那么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些人员被称为“合适成年人”,他们在讯问过程中同样可以发挥见证、监督、维权等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法定代理人是第一顺位的参与人,但有时也会遇到一些复杂情况。比如,有的未成年被害人可能因为畏惧父母责备而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有的未成年人可能因为抗拒父母而在讯问时情绪激动,导致讯问难以进行。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机械地坚持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可能会对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影响,甚至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
针对这些问题,实务界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最高检于2017年下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就增加了“未成年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和“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等表述,以及“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这样的兜底性条文。这些规定为司法人员在处理复杂情况时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裁量权。
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些规定目前还主要是办案指导性质,并非法律或司法解释,因此其法律效力相对有限。同时,在刑诉法这样的基本法律没有修改的前提下,这些规定也存在突破法律规定之虞。
总结来说,提审未成年人时,原则上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法定代理人是共犯,或者未成年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司法人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选择。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