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不是对方故意造成的公安机关必须出具伤情鉴定委托吗-畅治辉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行政纠纷

结论:伤情不是对方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并非必须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但通常在涉及治安或刑事案件时,会依职权或应受害方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公安机关出具伤情鉴定委托的法定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1.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2. 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3.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关键点:

  • 法律未限定伤害必须为“故意造成”,只要涉及人身伤害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即应启动鉴定程序。
  • 例如:因过失导致他人受伤(如交通事故、意外冲突),若受害方要求鉴定或伤情可能构成轻伤以上,公安机关仍需委托鉴定。

二、非故意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裁量权

  1. 依职权启动:
    若案件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如过失伤害导致轻微伤),公安机关可能根据案情需要主动委托鉴定,以明确伤害程度、确定责任。

  2. 依申请启动:
    受害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伤情鉴定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鉴定条件的(如伤情存在争议或可能影响案件定性),应当委托鉴定。

  3. 不启动的情形:
    若伤害程度轻微(如表皮擦伤)、双方对伤情无争议,或案件不涉及治安/刑事处罚(如民事纠纷中的轻微碰撞),公安机关可能不予委托鉴定。此时受害方可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

三、实务建议

  1. 对受害方:

    • 无论伤害是否为故意造成,若需通过鉴定明确伤情(如索赔、追究责任),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书面提出鉴定申请。
    • 若公安机关未启动鉴定,可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并保留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权利的途径。
  2. 对加害方:

    • 若对伤情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意见后3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仅限一次)。
    •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避免因逃避鉴定导致责任认定不利。
  3. 特殊情形:

    • 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如过失致人重伤),公安机关必须委托鉴定,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 若双方达成和解,公安机关仍可能根据案情需要启动鉴定(如涉及保险理赔、公共利益保护)。

总结:公安机关是否出具伤情鉴定委托,取决于伤害程度、案件性质及双方争议情况,而非单纯以“是否故意”为标准。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更多细节(如伤情、案发经过),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