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记小过并罚款的行为,需分情况讨论其合法性及性质:
若公司规章制度合法且程序正当,罚款属于内部管理措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公司可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若“记小过+罚款”的规定已通过民主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罚款金额未超过月工资20%),且已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则属于公司行使管理权的合法行为。此时罚款本质是“扣减绩效工资”或“违约金”(需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过错赔偿”情形),而非行政处罚。
若公司无合法依据或程序违法,罚款可能构成侵权或违法
特殊情形:罚款与行政处罚的界限
需注意,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若公司以“罚款”名义对员工进行人身或财产处罚(如搜身、扣押证件、高额罚款),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中的“非法搜查罪”“敲诈勒索罪”,员工可直接报警或提起刑事自诉。
建议:
如有具体案例或细节需要分析,可进一步向我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