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母亲在公证处留有遗嘱后,后来又有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有相关案例,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口头遗嘱在特定条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并非所有口头表述都能被视为有效的口头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危急情况:口头遗嘱只能在遗嘱人遇到危急情况,且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订立遗嘱时,才可以订立。
两个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些见证人需要亲自全程参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危急情况消除后的失效: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自动失效。
现在,我们来看您提到的具体情况:母亲在公证处留有遗嘱,这通常意味着母亲已经以一种非常正式和法律认可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遗愿。如果后来母亲又立了口头遗嘱,我们需要判断这个口头遗嘱是否满足上述条件。
关于口头遗嘱的有效性:
关于相关案例:
综上所述,如果母亲在公证处留有遗嘱后,又立的口头遗嘱不满足口头遗嘱的法定条件(特别是危急情况和见证人要求),或者危急情况消除后她有能力以其他方式立遗嘱但并未这样做,那么这个口头遗嘱将是无效的。同时,由于公证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口头遗嘱通常不会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因此,在处理遗产时,应优先考虑公证遗嘱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