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10条原文-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5-20 知识产权

《专利法》第十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条规定明确了几个关键点:

  1. 可转让性:专利申请权(即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已获授权的专利)都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2. 涉外转让要求:当中国单位或个人希望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给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时,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办理,这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审查、技术出口许可等程序。

  3. 转让程序:

    • 书面合同:转让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转让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 登记与公告:转让合同需要提交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由该部门予以公告,以确保转让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 生效时间: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登记的转让对第三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在进行专利转让时,务必遵循上述规定,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