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原文-杨书杰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知识产权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详细解释:

  1. 第一款情形:主要涉及专利权用尽原则。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其他人对该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不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防止专利权人对其已经售出的产品进行过度的控制。

  2. 第二款情形:涉及先用权原则。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如果有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那么这些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为了保护那些在专利申请前已经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研发或生产的人的利益。

  3. 第三款情形:涉及国际运输工具的临时过境。即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如果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为了促进国际运输的便利和合作。

  4. 第四款情形:涉及科学研究和实验的豁免。即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的进行,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

  5. 第五款情形: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即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促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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