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事业单位人员二胎政策之前偷生现在还处罚吗”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判断是否属于违法生育行为,应当对照生育行为时正在施行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即2016年1月1日之前,如果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那么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生育。
对于您提到的“偷生”情况,如果这一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并且不符合当时施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那么它仍然属于违法生育。关于此类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国家卫生计生委曾明确指出,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
在党纪处分方面,虽然2016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确认可以随时间推移而改变。违法生育行为在发生时就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进行处理。然而,在处理档次上,如果新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可以按照新条例规定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违法生育行为都会得到较轻的处理,而是需要结合案件情况、个人态度、违纪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到事业单位人员的处理,如果其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并且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地方人大、政府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这些处理办法可能会考虑到违法生育行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态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从而给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事业单位人员在二胎政策之前偷生的情况,如果这一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并且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那么仍然可能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但具体处理方式和档次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因此,我建议您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