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具的。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这其中包括了对工伤的认定。
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包括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等。在审查完毕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并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如果决定不予认定,也会制作不予确认文书,并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因此,工伤认定书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后开具的,它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