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委托境内研发是否由受托方进行登记”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在委托境内研发的情况下,确实是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管理和统计的便利性考虑。因为受托方通常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了便于管理、统计,并避免双重登记的情况,所以明确了由受托方进行登记。
具体来说,当企业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时,受托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以便科技部门能够准确掌握研发活动的开展情况,并据此进行相关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而对于委托境外研发的情况,由于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