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在立遗嘱前立一份遗嘱 之后立的遗嘱都不作数 并不是以最后一份为主-马嘉懿律师|法行宝
2026-04-11 婚姻家庭

结论前置:在遗嘱的设立上,我国法律遵循的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原则,即一般情况下,最后订立的遗嘱会覆盖之前订立的遗嘱,成为被继承人最终意愿的体现。不能通过事先设立一份遗嘱来确保之后所有立的遗嘱都不作数,而是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般情况: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如果遗嘱人在不同时间点立下了多份遗嘱,且这些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那么最后一份遗嘱将具有法律效力,之前的遗嘱则自动失效。

举例说明:假设张先生在2020年立了一份遗嘱,指定其房产由大儿子继承。但在2023年,张先生又立了一份新的遗嘱,将房产改由小儿子继承。根据法律规定,2023年的遗嘱将覆盖2020年的遗嘱,成为张先生最终的意愿体现。

特殊情况: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已取消,但需了解历史情况)

在《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即如果有多份遗嘱,且其中有一份是公证遗嘱,那么无论这份公证遗嘱是在何时订立的,它都将优先于其他非公证遗嘱。然而,这一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已被取消。现在,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都遵循“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原则。

举例说明(历史情况):在《民法典》实施前,如果李女士在2018年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其存款由儿子继承;又在2019年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存款改由女儿继承。那么,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2019年的公证遗嘱将优先于2018年的自书遗嘱。但在《民法典》实施后,这种情况将不再发生,而是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的无效情形

虽然遗嘱人可以设立多份遗嘱,但并非所有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遗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那么该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这类遗嘱由于立遗嘱人缺乏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法有效表达其真实意愿。
  2.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如果遗嘱是在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该遗嘱并非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体现,因此无效。
  3. 伪造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显然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无效。
  4. 遗嘱被篡改的:如果遗嘱被篡改,且篡改的内容涉及遗嘱的关键部分(如继承人、遗产分配等),那么该遗嘱将部分或全部无效。

建议:如果你希望确保自己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能够准确反映你的最终意愿,那么我建议你:

  1. 在立遗嘱时保持清醒的头脑:确保你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2. 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多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
  3. 及时更新遗嘱:如果你的生活状况或家庭关系发生变化,或者你希望对遗产分配进行新的安排,那么你应该及时更新遗嘱,以确保它能够准确反映你的最终意愿。

如果你在遗嘱设立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