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阅卷 被申请人去不去-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6-04-11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申请阅卷过程中,被申请人一般不需要到场,但需依法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分析如下:

  1. 阅卷程序的核心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阅卷的目的是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而非直接组织双方对质,因此被申请人无需到场。

  2. 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需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其义务限于书面提交材料,而非参与阅卷过程。

  3. 例外情形:复议机构要求补充说明
    若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证据或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可能通过书面询问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到场说明。但此情形属于复议机构的主动调查行为,并非阅卷程序的法定要求。

  4. 实务建议

    • 对申请人:若发现被申请人未依法提交材料,可向复议机构书面申请责令提交;
    • 对被申请人:需严格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完整证据链,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复议不利后果。

提示:行政复议程序具有准司法性,各环节均有严格时限与证据规则。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程序合规性或证据效力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