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未到庭时书记员应如何处理-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4-11 行政纠纷

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书记员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诉讼阶段和未到庭原因综合判断,以下是分情况的处理建议:

  1. 确认未到庭原因及程序合法性
    书记员应首先通过电话、短信或系统通知等方式联系未到庭人员,确认其是否知晓开庭时间、地点及未到庭原因。若因不可抗力(如突发疾病、自然灾害)或正当理由(如交通延误、证据调取受阻)导致迟到,书记员需记录具体原因并报告审判长,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延期开庭或等待当事人到场。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需根据诉讼阶段推进程序。

  2. 根据诉讼阶段采取不同措施

    • 原告未到庭: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书记员应协助审判长按撤诉处理,记录撤诉裁定内容并由当事人签收。
    • 被告未到庭: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书记员需记录庭审过程,确保原告陈述、证据展示等环节完整,并协助审判长进行缺席审理,最终形成缺席判决文书。
    • 关键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未到庭:书记员应记录未到庭情况,若其证言或鉴定意见为案件关键证据,审判长可能决定延期开庭或采用其他证据替代;若非关键,可继续审理并注明证据缺失情况。
  3. 记录与报告义务
    书记员需详细记录未到庭人员信息、通知方式、未到庭原因及审判长处理意见,形成书面笔录并附卷。若涉及程序违法风险(如未依法送达传票导致当事人未到庭),需立即报告审判长并建议补正程序,避免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

  4. 特殊情形处理

    • 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到庭:若法定代理人未到庭,书记员应协助审判长确认是否已依法通知,并建议延期审理或指定临时法定代理人。
    • 涉外案件未到庭:若当事人因国际旅行限制、时差等问题无法按时到庭,书记员需记录国际通知情况,并协助审判长考虑采用线上开庭或延期审理。

总结:书记员的核心职责是确保庭审程序合法、记录完整,并在当事人未到庭时协助审判长依法处理。具体措施需结合未到庭原因、诉讼阶段及案件性质综合判断,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案件结果。如有复杂情形,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