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立业主大会物业不提供名录不提供业主电话怎么办-索建国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房产纠纷

核心结论:面对物业不提供业主名录及联系方式导致业主大会无法成立的情况,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依据法规要求物业履行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筹备组有权要求物业协助提供业主名册(含姓名、房号、联系方式等),物业不得拒绝。若物业以“保护隐私”“无权提供”等理由推诿,您可明确告知其法律义务:

    • 物业掌握的业主信息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取得,属于业主共有信息,物业仅是“临时保管人”,无权擅自扣留;
    • 筹备组成立业主大会系法定职责,物业不配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 通过行政途径督促物业配合
    若物业仍不配合,可向当地房管部门(或住建局)物业科投诉,要求其责令物业限期提供。投诉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书面投诉信(说明物业不配合的具体情况及法律依据);
    • 筹备组成立文件(如街道办备案证明);
    • 与物业沟通的记录(如微信、邮件、录音等)。
      房管部门介入后,物业通常会在3-5个工作日内提供信息。
  3. 自行收集业主信息作为补充
    在行政途径未果前,筹备组可尝试通过以下方式补充收集业主联系方式:

    • 上门走访:在小区公告栏张贴通知,说明成立业主大会的目的及需要业主配合的事项,安排志愿者逐户登记;
    • 线上征集:通过小区微信群、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电子表单,要求业主自愿填写联系方式(需注明“仅用于业主大会筹备”);
    • 利用公共信息:若小区有业主论坛、二手交易群等平台,可联系管理员协助转发征集信息。
      注意:自行收集时需确保信息仅用于业主大会筹备,避免泄露引发纠纷。
  4. 以物业不配合为由申请延期或调整流程
    若因物业不配合导致筹备工作受阻,可向街道办或房管部门申请:

    • 延长筹备期(通常筹备期为90日,可申请延长30日);
    • 调整表决方式(如采用书面征求意见代替现场会议,减少对业主联系方式的依赖)。

风险提示:若物业仍拒不配合且行政途径无效,筹备组可考虑通过诉讼要求物业履行义务,但诉讼成本较高,建议作为最后手段。实践中,多数物业在房管部门介入后会配合,因此优先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更高效。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投诉材料模板、自行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