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要求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书面提出吗-李佳丽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实践中建议优先采用书面形式主张权利,以降低举证风险并提高主张的明确性。以下从法律规范、实践操作及风险提示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规范层面:未强制要求书面形式,但需满足“主张”的实质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1. 时间要件: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个月)主张权利;
  2. 主张要件:需通过“催告”或“通知”等方式向发包人明确表达优先受偿的意愿,但法律未限定具体形式(口头或书面均可)。

例外情形:若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协议(如以房抵债协议)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则需按协议约定履行,但协议本身不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

二、实践操作层面:书面形式更具优势,但口头主张需结合其他证据补强

  1. 书面主张的优势:

    • 明确性:书面文件(如律师函、催告函、工程款结算协议)可清晰载明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金额、范围及依据,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
    • 举证便利:在诉讼或仲裁中,书面文件可直接作为证据提交,而口头主张需依赖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
    • 中断时效:书面催告可视为“主张权利”的行为,有助于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因超期丧失优先权。
  2. 口头主张的补强措施:
    若承包人仅通过口头方式主张权利,需结合以下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 录音录像:记录与发包人沟通优先受偿权的过程;
    • 微信、邮件等电子证据:保留与发包人讨论优先受偿权的聊天记录或邮件往来;
    • 第三方见证:如监理单位、分包商等在场人员出具书面证言。

三、风险提示: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1. 举证不能风险:若发包人否认承包人曾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承包人无法提供书面证据或其他补强证据,法院可能认定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从而驳回优先受偿的诉求;
  2. 权利范围争议:口头主张可能因表述不清导致优先受偿的范围(如是否包含利息、违约金等)产生争议,而书面文件可明确约定权利边界;
  3. 执行障碍:在执行阶段,若优先受偿权未通过书面形式固定,法院可能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举证,增加执行难度。

建议

为最大限度保障权益,承包人应优先通过书面形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在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1. 主张优先受偿的工程款金额及计算依据;
  2. 优先受偿的范围(如是否包含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
  3. 主张权利的期限(如“自本函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4. 发包人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如“逾期未支付,承包人将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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