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顺丰寄解除协议被拒是否有效”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行政行为送达程序以及行政复议的范围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顺丰等快递公司寄送解除协议(或任何行政机关的文件)的行为,其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行政行为。这种寄送行为,更准确地说,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如解除协议)后的一个“告知送达”程序环节。它并不是行政机关直接对您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决定或命令,而是将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通知给您的过程。
接下来,我们来看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主要受理的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它们都是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而送达程序,作为行政行为的一个后续环节,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再回到您的问题上,如果顺丰寄送的解除协议被您拒收,这并不影响解除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假设该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拒收行为只是您对送达方式的一种反应,它并不能改变解除协议已经作出并可能对您产生法律效果的事实。同样地,如果您因为拒收行为而试图通过行政复议来挑战这一“送达”行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申请是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此外,虽然顺丰等快递公司寄送行政机关文件的行为在程序上可能存在一些争议(比如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信件寄递业务的规定),但这并不影响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行政机关确实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您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行政复议来挑战送达程序。
综上所述,顺丰寄解除协议被拒并不影响解除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且对送达程序单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如果您对解除协议本身有异议或不服,建议您直接针对解除协议的内容或作出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本身来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