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人社局要求补材料确定劳动关系并通知去仲裁时,人社局必须中止工伤认定申请程序,这是法定程序要求。以下从法律依据、程序逻辑、实务操作三个角度展开说明:
1. 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确认是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若人社局在受理时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如未签劳动合同、用工主体不明等),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关键点:中止程序是法定义务,目的是避免工伤认定机构越权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确保程序合法性。
2. 程序逻辑:仲裁结果决定工伤认定能否继续
实务提示: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服可在15日内起诉至法院,但法院审理期间不影响人社局根据现有裁决结果继续工伤认定(除非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3. 实务操作:申请人需主动推进程序
总结: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是合法且必要的步骤,申请人需积极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推动工伤认定程序恢复。若对证据收集或仲裁策略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