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不是非全日制-彭舒怡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试用期是不是非全日制”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非全日制用工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具有灵活性,适合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

接下来,我们针对试用期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这是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本身就具有灵活性和短期性的特点,如果再设定试用期,可能会增加用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还有一些其他的特点,比如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建议留存当初做出约定时的有关资料),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组成部分,非全日制用工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