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不同意合同内容维持原样的情况,可按以下思路回复,核心结论前置:
明确立场,要求书面说明
可回复:“我方注意到贵司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请贵司在X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修改条款及理由,以便双方进一步协商。”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71条,合同订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公司单方拒绝原合同需说明合理理由,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区分条款性质,针对性回应
设定协商底线,保留终止权
“若贵司在X月X日前未就修改条款达成一致,我方将视为合同未能成立,并保留追究前期筹备损失的权利。”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未达成一致前,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协商。
预防性措施建议
后续行动指引:若公司坚持不合理修改,可分两步走:
如有具体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提供合同片段及对方修改意见,我将进一步拆解法律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