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院-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5-05-18 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被害人”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下是详细分析: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通常应通过刑事追缴和退赔程序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非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因此,该罪名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这一条件。对于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手段予以救济,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被害人认为通过追缴和退赔不能弥补其损失,而试图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因为基于同一事实、相同的诉讼标的、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会违反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被害人”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其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如果被害人对追缴和退赔的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