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接受和解 如何启动刑事赔偿-肖响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刑事辩护

若对方不接受和解,想要启动刑事赔偿,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 明确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

    • 刑事赔偿主要适用于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例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刑事赔偿。如果案件情况不符合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那么就无法启动刑事赔偿程序。
  2. 收集相关证据

    • 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比如,若存在刑讯逼供,需要有伤情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能证明遭受了非法暴力对待的证据;若存在错误拘留、逮捕,需要有相关的拘留、逮捕文书,以及后续证明无罪的生效裁判文书等。
    • 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对于人身损害,要有医疗费用单据、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对于财产损害,要有财产损失的评估报告、相关票据等证明财产遭受的损失情况。
  3. 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 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形,确定对应的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来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如果是公安机关错误拘留,那么公安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是检察院错误逮捕,检察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4. 提出赔偿申请

    • 书面申请: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书面赔偿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要附上前面收集好的相关证据材料。
    • 口头申请: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等待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6. 申请复议(若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

    •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7.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服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

    •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但申诉不影响赔偿决定的执行。

在整个过程中,要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启动刑事赔偿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