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合同诈骗被骗 再次实施如何定性-王永虎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合同纠纷

若行为人曾因合同诈骗被骗,之后再次实施类似行为,其定性需根据具体行为特征、主观故意及法律要件综合判断,可能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1. 构成合同诈骗罪
    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且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数额较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等),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关键点:
      • 主观故意:需证明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权,仍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
      • 客观行为:需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情形(如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票据等作担保、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等);
      • 因果关系:欺骗行为与对方财产损失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示例:行为人曾因合同诈骗被处罚,后再次以虚假项目诱骗他人签订合同并骗取保证金,符合上述要件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2. 不构成犯罪(民事欺诈或行政违法)
    若行为人虽实施欺骗行为,但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如仅为促成交易而夸大宣传),或客观上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数额未达“较大”),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但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处罚。

    • 关键点:
      • 主观目的:需结合行为人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用途等综合判断(如是否将骗取资金用于合同约定事项);
      • 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为数额在2万元以上;
      • 行为后果:若未造成严重损失或社会危害,可能仅构成民事欺诈,需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 示例:行为人虽虚构部分事实,但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且骗取资金用于项目运营,未逃匿或挥霍,可能不构成犯罪。

特殊情形:若行为人曾因合同诈骗被刑事处罚,再次实施同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累犯”(需满足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故意犯罪且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条件),从而面临从重处罚。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需结合行为细节、证据材料及司法实践综合分析。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事实与法律提供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