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中如何列当事人 法律依据是什么-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行政纠纷

在执行异议中,当事人的列明需根据异议类型及具体情形确定,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具体分情况说明如下:

  1.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列明
    若异议针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违法,执行程序违法等),当事人应列为:

    • 申请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债权人);
    • 被申请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债务人);
    • 异议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或当事人(如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措施超出范围)。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 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列明
    若异议针对执行标的的权属或实体权利(如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当事人应列为:

    • 申请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债权人);
    • 被申请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债务人);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第三人(如房屋买受人、抵押权人等)。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3.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列明

    • 追加被执行人异议:若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列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被追加的第三人。
    • 参与分配异议:若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参与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当事人应列为所有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至第32条(追加被执行人异议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至第512条(参与分配异议程序)。

实务建议:

  1. 异议申请书需明确列明当事人信息(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避免遗漏或错误;
  2. 根据异议类型选择正确的法律依据,并在申请书中引用具体条款;
  3. 若涉及复杂权属关系(如共有财产、信托财产等),建议提前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异议理由充分。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具体案例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