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可以起诉发包人和施工单位进行决算吗-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合同纠纷

挂靠人能否起诉发包人和施工单位进行决算,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挂靠关系的法律性质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具体分析如下:

  1. 若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施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且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及司法实践,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可能构成事实合同关系。此时,挂靠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挂靠人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如提供劳务、材料、设备等);
    • 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且未提出异议;
    • 结算依据充分(如施工记录、验收文件、结算协议等)。
      例外:若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已结算完毕,且挂靠人未提出异议,可能视为对结算结果的认可,此时再起诉可能面临举证困难。
  2. 若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但发包人不知情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约束发包人与被挂靠单位(施工单位)。此时:

    • 挂靠人无权直接起诉发包人,需先通过内部清算程序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权利;
    • 若被挂靠单位怠于行使对发包人的债权,挂靠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行使代位权,但需证明被挂靠单位对发包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未履行。
  3. 若挂靠协议明确约定结算方式
    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情,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内部协议仅约束双方。若协议约定由被挂靠单位负责结算,挂靠人需先通过内部清算程序主张权利;若协议约定挂靠人可直接结算,需进一步分析该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是否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实务建议:

  • 挂靠人应优先固定证据(如施工合同、挂靠协议、施工记录、验收文件等),以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
  • 若发包人明知挂靠,可尝试与发包人直接协商结算,或通过被挂靠单位转付工程款;
  • 若协商无果,需根据具体情形选择诉讼策略(直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或内部清算诉讼)。

风险提示:挂靠行为可能因违反《建筑法》第26条被认定为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建议挂靠人谨慎评估法律风险,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