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能否起诉发包人和施工单位进行决算,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挂靠关系的法律性质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具体分析如下:
若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施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且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及司法实践,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可能构成事实合同关系。此时,挂靠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若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但发包人不知情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约束发包人与被挂靠单位(施工单位)。此时:
若挂靠协议明确约定结算方式
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情,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内部协议仅约束双方。若协议约定由被挂靠单位负责结算,挂靠人需先通过内部清算程序主张权利;若协议约定挂靠人可直接结算,需进一步分析该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是否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实务建议:
风险提示:挂靠行为可能因违反《建筑法》第26条被认定为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建议挂靠人谨慎评估法律风险,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