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的预收款应该开据发票吗-舒青云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经济纠纷

在诉讼中的预收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预收款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正常预付款项,且与诉讼标的无直接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若预收款是合同履行中的正常预付款(如定金、预付款),且与诉讼争议无关(例如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但预收款本身是合同正常履行的一部分),则收款方应按交易性质开具相应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 若预收款与诉讼标的直接相关,且诉讼结果影响款项性质

    • 情况一:预收款为“诉讼保证金”或“暂存款”
      若预收款是法院要求当事人缴纳的诉讼保证金、暂存款等(如财产保全保证金、上诉保证金),此类款项性质上属于司法程序中的担保或暂存,通常由法院出具专用收据,而非由当事人自行开具发票。此时无需开具发票,但需保留法院收据作为凭证。
    • 情况二:预收款为“预收赔偿款”或“和解预付款”
      若预收款是双方在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约定的预付款(如被告提前支付部分赔偿款),或原告预收的赔偿款,此类款项属于民事赔偿性质,收款方应按实际交易性质开具发票(如赔偿款可能涉及“其他应收款”科目,需根据税务规定开具发票)。若款项性质存在争议,建议结合合同约定和税务机关要求处理。
  3. 若预收款涉及税务违法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若收款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如罚款、加收滞纳金)。因此,无论预收款是否与诉讼直接相关,只要属于经营性收款,均应依法开具发票,避免税务风险。

实务建议:

  • 明确预收款性质:区分是合同预付款、诉讼保证金还是赔偿款,根据性质选择是否开具发票及发票类型。
  • 保留凭证:若无需开具发票(如诉讼保证金),需妥善保管法院收据;若需开具发票,应按税务规定及时开具并留存备查。
  • 咨询税务机关:若对预收款性质或发票开具要求存在疑问,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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