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给单位犯罪的诉讼代理人做讯问笔录吗-李世杰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刑事辩护

并非必须给单位犯罪的诉讼代理人做讯问笔录,但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对其的询问并制作相关笔录。具体分析如下:

  1. 讯问笔录的对象与目的
    讯问笔录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制作的书面记录,其核心目的是固定犯罪事实、查明案件真相。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诉讼代理人并非犯罪主体,因此法律未强制要求对诉讼代理人制作讯问笔录。

  2. 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与权利
    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诉讼代理人(如律师)代表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参与诉讼,其权利包括:

    • 查阅案卷材料;
    • 申请调取证据;
    • 参与庭审辩论;
    • 代为行使陈述、申辩等权利。
      但诉讼代理人无权接受讯问,因其非案件直接责任主体,其陈述通常以“询问笔录”形式记录,而非“讯问笔录”。
  3. 例外情形:诉讼代理人可能被询问的情况
    若诉讼代理人掌握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信息(如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过程、资金流向等),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可能依法对其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此时需注意:

    • 询问主体应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且需出示工作证件;
    • 询问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 诉讼代理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2条)。
      但此情形下制作的笔录性质为“询问笔录”,而非“讯问笔录”。
  4. 实务建议

    • 若您作为诉讼代理人被要求制作笔录,首先确认对方身份及笔录性质(讯问/询问);
    • 若为询问笔录,可依法配合,但有权要求记录内容真实、完整;
    • 若涉及单位核心利益或个人权利,建议及时联系我进一步分析风险。

如有具体案件背景或笔录类型争议,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