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开庭时,被监督人(通常指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监督的当事人,如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核心是围绕“遵守监督规定”和“配合诉讼程序”展开,具体需根据监督类型和案件阶段准备。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被监督人为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 需提交的材料:
- 《取保候审保证书》(若由保证人担保):需保证人签字确认,承诺监督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如不得离开居住地、随传随到等);
- 《遵守监管规定承诺书》(若为保证金担保):由被告人本人签署,明确承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义务(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需在24小时内报告等);
- 定期报告材料:部分案件中,法院或公安机关可能要求被告人定期提交书面报告(如每月提交《活动情况报告表》),说明近期活动、工作、联系方式等,以证明未违反监管规定。
- 注意事项:材料需真实、完整,若隐瞒或虚假报告,可能被撤销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甚至逮捕。
若被监督人为监视居住的被告人
- 需提交的材料:
-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回执:由执行机关(如公安机关)填写后交法院,证明被告人已被交付监视居住;
- 《居住情况证明》:若监视居住在被告人住处执行,需提供房产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若在指定居所执行,需提供执行机关的书面说明;
- 《通讯限制承诺书》:部分案件中,法院可能要求被告人承诺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网络),需签署书面材料。
- 注意事项: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需严格遵守“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规定,否则可能被转为逮捕。
若被监督人为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庭时需说明矫正情况)
- 需提交的材料:
- 《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证明》:由司法所或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证明被告人在考验期内遵守矫正规定(如定期报到、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无违规行为;
- 《思想汇报》:被告人需定期提交书面思想汇报(通常每月一次),内容需真实反映近期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工作情况等;
- 《外出审批材料》:若被告人在考验期内需离开居住地,需提前提交《外出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如就医、工作需要等),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开庭时需说明外出情况是否合规。
- 注意事项:若缓刑/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监管规定(如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再次犯罪等),可能被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总结:被监督人需根据自身监督类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矫正等)和案件阶段,准备证明“遵守监管规定”的书面材料,内容需真实、完整,并严格配合法院或执行机关的要求。若有具体案件或材料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