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收钱写同项目资料可以吗-陈俊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公司事务

监理收钱后为同一项目编写资料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需分情况讨论,结论如下:

  1. 若监理收取的是正常劳务报酬,且资料编写属于其职责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民法典》合同编,监理的职责包括“审核施工资料、编写监理日志及报告”等。若其收取的费用是合同约定的合法报酬(如固定服务费、按阶段支付的监理费),且编写资料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工作内容,则该行为合法合规。
    关键点:需核查监理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资料编写”为服务内容,且费用支付方式符合合同约定。

  2. 若监理收取的是额外费用,且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 若费用性质为“贿赂”:根据《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监理若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如虚报进度、掩盖质量问题),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若费用性质为“劳务费”但超出合同范围:例如,施工单位额外支付费用要求监理“美化”资料或隐瞒问题,此时监理可能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需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关键点:需判断费用是否与“资料编写”的合法劳务价值匹配,以及是否存在掩盖问题、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
  3. 若监理未实际履行资料编写职责,仅“挂名”收钱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监理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未编写资料或编写内容虚假)却收取费用,构成违约,建设单位可要求其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若涉及公共项目,还可能因“玩忽职守”被追究行政责任。
    关键点:需证明监理未实际履行职责(如留存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

建议:

  • 对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资料编写的范围、质量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定期核查监理工作记录,避免“只收钱不干活”或“收黑钱”的情形。
  • 对监理单位/个人:严格区分“合法劳务报酬”与“贿赂”,避免接受与职责无关的额外费用;若需收取费用,应通过单位账户并开具合法发票,确保资金流向透明。
  • 对施工单位:切勿以“资料编写费”名义行贿,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刑事责任。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费用金额、资料内容、合同条款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分析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