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通知书必须由谁签收-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刑事辩护

关于您提出的“逮捕通知书必须由谁签收”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的重要环节,我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逮捕通知书并非直接由某个特定个人“签收”以确认其内容,而是由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按照法定程序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这一通知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旨在保障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并让其家属或单位及时了解被逮捕人的情况。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非存在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否则必须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这里的“通知”通常是通过书面形式,如送达逮捕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但并不要求家属或单位在文书上签字确认“签收”。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可能会要求接收通知的人员在相关回执上签字,以证明通知已经送达。

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通知其家属或单位可能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
  2. 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
  3. 被逮捕人家属或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位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
  4. 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在排除上述情形后,公安机关会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确保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及时得知相关信息。如果家属或单位对逮捕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或相关法律机构咨询。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