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我国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专门行政法规,核心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女性劳动者。
核心保护措施
- 禁忌劳动范围:明确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及其他禁忌劳动(如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 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孕期保护:
- 不得因怀孕解除劳动合同;
- 不得安排孕期禁忌劳动(如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浓度超标作业);
-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安排一定休息时间。
- 产期保护: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含产前15天),难产或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流产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15天,满4个月流产享42天;
- 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
- 哺乳期保护:
- 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劳动(如接触有毒物质、高强度作业);
-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 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
用人单位义务
-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 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
- 在劳动场所配备母婴设施(如哺乳室、休息室);
-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按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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