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时起诉对方车辆交强险和本车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赔偿会按照以下逻辑和顺序进行:
交强险优先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遵循“交强险优先”原则。即对方车辆的交强险需在责任限额内(医疗费用1.8万元、死亡伤残18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优先全额赔付本车人员(包括驾驶员和乘客)的损失。若对方无责,交强险仍需在无责限额内(医疗费用0.18万元、死亡伤残1.8万元、财产损失0.01万元)赔付。
车上人员险补充赔付
交强险赔付后,若本车人员的损失仍有不足(如医疗费超出1.8万元、伤残赔偿超出18万元等),可由本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即座位险)在保险限额内补充赔偿。例如,本车人员医疗费共3万元,交强险赔付1.8万元后,剩余1.2万元可由车上人员险赔付(需在座位险保额范围内)。
赔偿顺序的例外情形
诉讼中的操作建议
总结:赔偿顺序为“交强险优先→车上人员险补充”,具体金额需结合损失总额、保险限额及责任比例计算。若涉及复杂情形(如多方责任、保险拒赔等),建议提供详细案情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