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解除合同的条件-郭美娜律师|法行宝
2026-04-02 合同纠纷

乘人之危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基于合同是否因乘人之危而订立,且该合同是否显失公平。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概述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此类合同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如果合同是因乘人之危而订立,且内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二、乘人之危解除合同的条件

  1. 存在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

    • 受损害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处于显著不利地位,如经济困境、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 或者因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等原因导致判断能力不足,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等。
  2.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 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弱势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非基于公平协商。这是乘人之危行为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处于危难境地,并故意利用这一境地来谋取自己的利益。
  3. 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 合同条款必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例如,高价出售必需品、低价收购重要资产等。这是乘人之危行为的客观要件,即合同的内容必须明显不公平,使得受损害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

三、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1. 合同效力:

    •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受损害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那么该合同将保持有效。
  2. 撤销权的行使:

    • 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若当事人受胁迫,则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方式: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提出,不可自行撤销。受损害方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合同是因乘人之危而订立,且内容显失公平。
  3.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效果:

    •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若一方因合同取得财产,应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实际操作与建议

  1. 收集证据:

    • 保存证明危难处境的材料(如医疗记录、经济状况证明)及合同显失公平的证据(如市场价格对比、行业标准文件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合同是因乘人之危而订立,且内容显失公平。
  2. 及时维权:

    • 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限,避免因超期丧失救济机会。受损害方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3. 风险防范:

    • 在紧急情况下签订合同前,尽量咨询专业人士或寻求法律援助。这有助于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因乘人之危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举例说明:假设甲因突发重病急需手术费,乙趁机以市场价十分之一的价格购买甲的房产。在此情况下,乙明知甲处于危难境地仍恶意压价,构成乘人之危。若甲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合同,则合同无效,乙需返还房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乘人之危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基于合同是否因乘人之危而订立,且该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证据、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限,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