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原则上以办理抵押登记为准,但不同财产类型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不动产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以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例如,房屋抵押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仅签订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但抵押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债务人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动产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403条,以生产设备、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即签订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企业将设备抵押给银行后未登记,若债务人将设备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银行无法主张抵押权对抗买受人。
特殊动产抵押权
以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抵押的,虽属于动产范畴,但根据《民法典》第403条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特别法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践中建议办理登记以降低风险。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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