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 以打款为准还是登记为准-江海龙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经济纠纷

抵押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准,而非以打款为准。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例如,房屋抵押,只有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才正式设立,债权人才能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如果仅仅只是打款,即债权人向债务人支付了借款,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债权人并不享有抵押权,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不能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对于动产抵押,虽然《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即使双方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且债权人已经打款,但如果未进行登记,当抵押人将该动产再次抵押或者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债权人的抵押权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例如,债务人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债权人,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债权人也支付了借款,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债务人又将该汽车抵押给另一个债权人并办理了登记,那么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办理了登记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未办理登记的债权人可能无法就该汽车实现抵押权。

实际案例角度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一套房产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乙也向甲支付了借款,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又将该房产抵押给了丙,并与丙办理了抵押登记。当甲无法偿还借款时,乙和丙都主张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乙与甲签订了抵押合同且乙支付了借款,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乙不享有抵押权;而丙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法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产优先受偿。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抵押权设立以登记为准的重要性。

风险防范角度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办理抵押登记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抵押关系中,债权人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而抵押物又无法顺利变现或者被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通过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可以获得法律上的优先受偿权,降低自己的风险。例如,在企业借贷中,银行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以确保在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能够通过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

给你的建议:在涉及抵押担保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一定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抵押担保方面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