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判决书付款是否需要开发票-白金城律师|法行宝
2026-03-31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依据判决书付款是否需要开发票”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法律义务和合同履行的重要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开具发票是销售方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这其中就包括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下来,我们结合具体的法律案例来进一步分析:

  1. 在第一个案例中,某公司购买了钢材并支付了货款,但供应链管理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审理认为,供应链管理公司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供应链管理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在第二个案例中,虽然买受人钱某主张出卖人吴某未开具已付货款发票,应待开票后再支付尾款,但法院并未支持这一主张。法院认为,开具发票仅系吴某的附随义务,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付款以开具发票为前提。因此,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钱某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开具发票是销售方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及,销售方都应当履行这一义务。
  • 付款与开具发票是两个独立的义务。买受人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 如果销售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买受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销售方履行,并可能要求销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依据判决书付款时,销售方仍然需要开具发票。如果销售方未履行这一义务,买受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