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人员变更后,原人员是否与合作社还有关系,需分情况讨论:
若原人员是合作社成员且正常退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成员退出合作社需遵循法定程序(如提前书面通知、结清账目等)。若原成员已依法完成退出手续,则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有成员权利(如表决权、盈余分配权),也不再承担成员义务(如出资义务)。此时,原成员与合作社的法律关系终止,仅可能因退出前的债权债务(如未结清的出资、合作社债务分担等)保留有限联系。
若原人员是合作社成员但被除名
若成员因违反章程、损害合作社利益等法定或约定事由被除名(需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被除名成员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丧失成员资格。此时,原成员与合作社的关系立即终止,但需配合办理退还出资、结算盈余等手续;若因被除名导致合作社损失,合作社可要求其赔偿。
若原人员是合作社管理人员(如理事长、理事)
管理人员与合作社的关系基于委托合同或章程约定。即使成员资格终止,若其同时担任管理职务,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在任期内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直至换届或被解聘。退任后,若存在职务侵占、违规决策等行为,仍可能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若原人员未完成法定退出程序
若成员未依法办理退出手续(如未通知、未结算),即使实际不再参与合作社活动,仍可能被认定为在册成员,需继续承担出资义务、债务分担责任等。此时,原成员与合作社的法律关系未完全终止。
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事实与法律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