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史亮律师|法行宝
2025-05-16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内容是关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例如,小偷小摸行为,如果盗窃的物品价值极低,且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可能被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犯罪行为,必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能受理。如侮辱罪、诽谤罪等。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由于其主体资格的丧失,无法再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如果其他法律有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人权,防止不当追诉,同时提高司法效率,及时终结无必要的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如果你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件详情为你提供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