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那么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有助于促使他们真诚悔罪,减少社会对抗,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以及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还详细列举了以下几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这些情形下,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我建议你在了解这一法条时,要全面把握其内涵,既要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要了解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以便在实际应用中能够准确运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