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雷强律师|法行宝
2025-06-10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是辩护人的责任与权利。具体而言:

条文内容

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条文解读

  1. 辩护人的指派:

    • 对于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本人及近亲属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若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 对于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 辩护人的权利与职责:

    • 辩护人被指派后,应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辩护人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同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等权利。
  3.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 法律援助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存在生理或心理障碍,以及可能面临严重刑罚的当事人而言,法律援助尤为重要。

法律建议

  • 若您或您的亲友面临刑事指控,且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委托辩护人,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若您或您的亲友属于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死刑的指控,且未委托辩护人,应主动告知办案机关,要求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辩护人的工作,如实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以便辩护人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